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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30

1.目的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用以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帮助教师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运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因此,重视学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对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有重要意义。
2.适用范围
全校在籍学生。
3.考核方式
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技能训练、顶岗实习等)都必须进行考核。学生每学期所学内容必须按规定参加考核后,才能取得该学期各门课成绩,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方式分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的考试要依据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计划规定为考试的课程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系部提出申请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标准应在开课前向任课教师和学生明确,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各系部可在学院成绩考核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系部教学管理与改革的要求自行确定具体成绩考核标准,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课的考试方式可以闭卷、笔试(开卷、闭卷)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采取口试、机试、现场答辩、现场实际操作等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具体形式应在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考查课主要通过期中笔试、课外作业、课堂提问、讨论及平时测验等多种方式进行。但不得以上述其中之一作为本门课程的唯一考核方式。
实验、实习、技能训练课(含劳动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实际操作水平、实验报告、实习总结等环节综合考核,具体见《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学院支持并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方法和考核办法的改革,提倡教师针对课程的性质和教学的特点确定对学生的考试方式。可由教研室提出考试和考核标准改革方案,经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4.成绩考核标准
每门课程的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
4.1 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一般不应出现小数点)评定,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课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综合评定最终成绩。一般期末成绩占60%~80%,平时的提问、实验、作业、测验、出勤率等综合考核成绩占40%~20%
4.2 考查课采用等级分制评定成绩,等级分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记分。考查课主要通过学期考核和平时考核评定学期成绩,但不得仅以作业成绩和提问成绩进行评定。有期中考试的期中考试成绩占40%~60%,平时占20%~30%,测验占20%~30%(测验至少两次);无期中考试的课程,平时占40%~60%,测验占60%~40%(至少三次)。
百分制与等级分制折算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0-59分为不及格。
实行教学改革(考核方法改革)的课程,由系部制定考核方法,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4.3 三年级的成绩考核:根据就业单位用人需要,不能完全在校学习的学生,第五学期,可采用阶段考试(如月考)的方式进行,或采用模块化教学方式,所获得的阶段性成绩、平时成绩,作为总评成绩的依据。对于第五学期初就开始顶岗实习的学生,任课教师可拟定学习提纲,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自学,于学校组织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可以开卷笔试、面试等)。
第六学期的成绩以学生的顶岗实习鉴定、日记、报告等为依据。
4.4 体育课的考核,要从学生的身体条件和体育基础等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男女学生采用不同标准。对患有某种疾病,而短期不能治愈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体育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4.5 学生成绩最终按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转换为相应绩点,成绩合格获取课程相应的学分。
4.6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期成绩记为不及格(不合格),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4.6.1一门课程(含实践教学课)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4.6.2一门课程结束时,学生未达到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不参加规定的实验、技能训练者;
任课教师在课程的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出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上述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一周报学生所在系确认,并由教务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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